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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人民政府規章

    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規定

    (2021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新湖南,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入實施“一件事一次辦”,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市場競爭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體系完善的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人員力量配置和經費保障,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工作成效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調查核實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學習借鑒先進經驗,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等區域應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五條 積極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全面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加強與其他省、市的營商環境交流合作。

      推進長株潭營商環境一體化,在政務服務同城、產權保護一體、市場監管協同、公共法律服務等領域重點突破,促進創新資源、公共服務、人才資金、信息物流無障礙互通共享。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制定本省評價指標,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營商環境進行評價,提出問題清單和改進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饋參評地區。

      參評地區要結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務資源、生產要素,平等適用政策,公平參與競爭。

      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發布三湘民營企業百強榜,評選新湖南貢獻獎,加強省民營企業服務機構建設,編制民營企業支持政策手冊,強化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議事協調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及區域性股權市場。

      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升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水平,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節能降碳、生態環境保護、土地資源保護與集約節約利用、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排查、清理各類市場準入顯性和隱性壁壘,暢通市場主體對準入壁壘的意見反饋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企業開辦服務,推進企業開辦規范化、標準化,實現企業開辦一門進出、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套表單、一次采集、一網通辦、一次送達。

      推進企業開辦設立登記、公章刻制、申領發票(含稅控設備)及企業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銀行開戶預約等事項組成一件事,全流程網上辦理、一次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證照分離”等措施,探索將一個行業的多個準入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政策體系,完善風險補償、保費補貼機制,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推動銀企融資對接、銀擔風險分擔、銀稅信息共享;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生產設備、產品、車輛、船舶、知識產權等動產和權利進行擔保融資。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信貸資金的可獲得性;發放貸款時不得通過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搭售等行為變相提高融資成本;為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者評級時,不得要求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企業上市、掛牌、發行債券等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深化校企合作,推進產教融合,促進企業用工和就業需求對接,加強園區企業員工生活配套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人才服務,在居留落戶、租購住房、社保醫保、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項目孵化、資金支持、職稱評聘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

      為海外人才往返簽證、出入境通關提供便利,對外國專家、歸國留學人員申報停留居留、身份認定等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一件事一次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落實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發展專業化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規模;支持企業組建各類技術創新平臺和聯盟,促進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公布、動態更新惠企政策清單,明確實施部門、政策依據、政策期限、申報條件、材料、辦理流程、辦結時限、咨詢方式、兌現形式及監督方式等要素,主動精準向企業推送惠企政策,并予以指導。

      鼓勵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優惠政策。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置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禁止索要贊助、強制捐贈捐獻等任何形式的攤派,禁止違規強制市場主體參加商業保險。

      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不得限制企業按照規定自主選擇保證金繳納方式。在保證事項完成或者保證事由消失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清退返還保證金。

      第十六條 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阻礙其退會,不得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培訓、考核等活動并收費,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廣播電視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集中入駐政務服務大廳,優化報裝流程,公開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推動政務服務平臺與公用企事業單位自建業務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并聯辦理。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違規增設或者變相增設報裝業務辦理環節、申請資料、前置條件;

      (二)在工程建設、報裝接入、驗收開通、設施維護及轉供等環節違規收取費用;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施工、設備采購等方面的指定服務。

      第十八條 推行在線招標、投標、開標和遠程異地評標,逐步實現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市場主體,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設置超出采購或者招標目的的資格資質、資產、規模等非必要條件;

      (二)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者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繳納社會保險;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加分和中標條件;

      (四)以其他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實施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二)加強政府合同管理,實時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三)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四)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時的補償;

      (五)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提升企業注銷便利度,強化稅務、社會保險、金融、市場監管等環節協同辦理,完善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

      企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可以選擇簡易注銷登記程序依法退出市場。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協同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涉稅事項處理、資產處置、信用修復、破產企業重組等問題。

      支持破產管理人開展破產企業的清算和重整工作,破產管理人依法申請查詢破產企業注冊登記、社會保險費用繳納、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信息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編制并公布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統一規范省、市、縣、鄉、村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流程、時限、申請材料等要素,實現同一事項在全省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推行省內通辦、跨省通辦。

      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有關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核查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拓展政務服務“一件事一次辦”應用范圍,對列入“一件事一次辦”的事項,通過優化辦理流程、精簡辦事材料、線上線下融合、強化部門協同,實行一次告知、一次表單、一次聯辦、一次送達。

      第二十四條 除因涉密、安全等特殊情形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鼓勵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加強標準化管理,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收件憑證、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幫辦代辦、錯時延時服務等服務方式。

      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的單位應當賦予窗口相應的行政審批權限,加強窗口服務力量配置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推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管理部門牽頭,推動各級各部門將各類政務服務系統與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防止出現二次錄入、多系統辦理等情況;將數據分類分區域分權限有序下放市縣使用,滿足基層政務服務事項辦理需求;統籌推進政務服務移動端、自助端建設,提升掌上辦、自助辦能力;完善適合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服務措施。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不得以已開通線上辦理渠道為由拒絕申請人采用線下辦理方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行政審批權限下放。下放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承接機關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運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對各級各類政務服務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測、預警糾錯和效能評價。

      健全政務服務績效由企業和群眾評判的“好差評”制度,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加強對評價數據的綜合分析和應用,完善監督評價機制,促進政務服務提升。

      第二十七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企業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門、跨地區互認共享,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取得相關資格的合法依據或者憑證。

      除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簽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向電子證照庫實時歸集。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受理單位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獲得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應當持續牽頭推進各自行業領域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等級等分類規范辦事指南、申請表單、申報材料清單、審批流程等。

      完善并全面應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和市政公用設施接入全過程涉及的行政許可、備案、技術審查、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全流程一網通辦。

      在全省工業園區、開發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探索開展“用地清單及告知承諾制”改革。在土地劃撥或者出讓前通過開展區域普查或者區域評估等方式,將各種建設用地要求統一落實到地塊上;企業取得建設用地后,已經實行區域評估,且符合適用條件的審批事項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

      推動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審查要素清單化,探索推行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全省統一明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和免于審查的項目類型清單。

      第二十九條 深化區域評估成果應用,在省級以上產業園區的新建工程建設項目共享區域評估成果,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建立測繪成果共享制度,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竣工驗收階段、不動產登記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復測繪。

      實施施工圖審查零跑腿、零接觸、零付費,推進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在施工圖審查中的應用。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稅務、財政等部門加強協作,實行不動產交易、繳稅和登記一窗受理、并行辦理。

      縮短建設項目從竣工驗收到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及轉移登記的全過程時限,逐步實現新建商品房交房的同時即可以依申請為購房人辦理不動產權證。

      有條件的地區對涉及不動產轉移登記的供水、供電、供氣、維修資金等過戶業務實現聯動辦理。

      第三十一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行標準化清單管理并動態調整。

      按照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及審批計時,由行政機關委托開展并承擔相關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便利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中介服務項目,委托人應當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招標或者政府采購的除外。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應當按照便民利民原則,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但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在辦理涉企經營許可時,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對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關執法向口岸物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推行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通關,完善進口貨物兩步申報通關模式,優化口岸作業和物流組織模式,推進口岸物流單證無紙化,提升全流程電子化程度。

      實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各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開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價方式等,實現港口、船代、理貨等收費標準線上公開、在線查詢。通過市場引導、行業規范等方式,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優化稅務服務,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資源,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提供全天候人工服務,完善一號對外、訴求匯總、分類處置、統一協調、各方聯動、限時辦結、評價考核的工作機制。

      各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應當設置服務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的專席,集中受理、分辦企業相關訴求。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厘清監管邊界,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納入全省在線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針對不同信用狀況和風險程度的市場主體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優化檢查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增加檢查頻次。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探索觸發式監管等新型監管機制,為其提供寬松的發展環境,同時設定監管底線。確需依法采取監管措施的,應當遵循相關法定程序,監管方式與監管事項特點相適應,監管強度與存在風險相匹配。

      第三十九條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編制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部門聯合抽查年度工作計劃,防止多頭執法、重復檢查。除依法不適合公開的情形外,有關部門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對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范重點監管程序。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省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減少現場檢查。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時,應當嚴格依法進行,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現場檢查時,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陪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企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實施。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防止隨意執法。行政執法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情況及時調整。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明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標準,制定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為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提供明確指引。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違法要求相關行業、區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不得違法對市場主體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網等停止公共服務供應的措施。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四條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

      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市場主體認為上述規章、文件、具體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反映或者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四十五條 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凍結和扣押市場主體的財產和經營者的個人財產。鼓勵采用電子查封等現代科技手段,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秩序,及時查處強攬工程、惡意阻工、強買強賣、滋擾鬧事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省、市、縣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統一協調、跨區域執法協作、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例指導等機制,推動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探索推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和知識產權預警分析機制,推動在重點園區建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工作機制,提供知識產權代辦、信息咨詢、維權等事務一站式服務。

      第四十七條 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

      加強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隊伍建設。鼓勵律師創新法律服務模式,通過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幫助市場主體有效防范法律風險,及時高效地解決各類糾紛。

      優化涉企公證服務,執行高頻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度,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度,規范和精簡公證證明材料。倡導公證機構在嚴格辦證程序前提下,縮短辦證期限,對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證明材料充分的公證事項,做到當日出證。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制度,聘請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作為營商環境監督站(點、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按計劃開展督查檢查、明察暗訪;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三)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

      (四)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損害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制度,實行問題建賬、過程記賬、辦結銷賬的全流程管理機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接受投訴舉報人對辦理程序、結果的評價。

      第五十一條 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與紀檢監察、審計、督查等工作聯動機制,共享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收到或者發現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經初步調查,涉及行政機關或者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相關解讀

    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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